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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名演艺家告状,告出北京民事诉讼第一案,判决结果令人震惊

时间:2023-10-07   浏览量:112

1986年10月,著名演员杨在葆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忙活了一整天,回到驻地就收到一叠观众来信。

他像往常一样,怀着激动心情拆开信件,可是所有内容,都令他大吃一惊。

杨在葆

所有的来信全在质问,甚至还有人骂他不要脸,昧着良心赚黑心钱。

自从在电影《红日》出演解放军连长石东根,喜获成功一炮走红后,他就一直深受广大电影观众喜欢。

他也更加勤恳工作,在银幕上不断创造一个又一个鲜活形象,总是源源不断收到赞扬信,今天为何陡然逆转,都来骂他?

杨在葆百思不得其解,心烦气躁地点上一根烟,努力寻找答案。

没过多久,新婚妻子陈丽明就推门回家,递给他一本杂志。那是她特意从外边买回来的。

杨在葆和陈丽明

随手接过杂志,根本就不用翻开,杨在葆就陡然明白了一切,难怪群众来信骂他不要脸。

这是一本1986年第5期《啄木鸟》杂志。只见封底上整版刊印着杨在葆的彩色照片,喷发出饱满的阳刚之气。

但令他愤怒的是,在照片下端,不仅印有“阳春口服液”五个醒目大字,还打出一行广告词,尽力宣传这个口服液,说它是治疗因肾阳不足引起的失眠、健忘症的必备品,特别是对治疗阳萎早泄有奇效。

这不是在冒用我照片,故意干着骗人的把戏吗?杨在葆怒不可遏,恨不得撕了它,猛然一拳砸在桌上。

他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,也觉得自己的社会公众形象已经被玷污。这可怎么办呢?

当时国内市场经济正逐步兴起,广告行业也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。许多商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,也开始主动与广告业进行合作。大红特红的那些演艺界名人,自然而然就成了香饽饽。

杨在葆

但是,当时处于改革开放之初,法制还不太健全,一些人的思想认识水平也并不太高。所以,人们对名人介入广告行业褒贬不一。

杨在葆也有自己的看法,他既不愿意与广告商合作,也不反对别人利用做广告的机会去赚外快。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,别人无权干涉。

但是无论如何,那种靠卖名图财的事,杨在葆是绝对不会干的。

杨在葆是当时中国演艺界的顶级明星,获得过一次“金鸡奖”,两次“百花奖”。这都是国内电影界的最高奖项。此外,他还获得过“新时期十年电影奖”和其他一些各种各样的大奖。

杨在葆获奖

自从在电影《红日》里一炮走红后,他后来又先后在《原野》中扮演仇虎、《血总是热的》中扮演王心刚,《双雄会》中扮演张献忠、《代理市长》中扮演肖子云等角色,全部获得成功。

杨在葆虽然从来不愿与任何一个商家合作,但他是中国电影界最顶级的明星,拥有海量粉丝,拥有超级流量,因此有些想赚黑心钱的商家,总是想着各种各样的野路子,偷偷利用他的名人效应,达到自己的目的。

就在不久前,杨在葆带着一班人前往安徽,为电影《党小组》拍摄分镜头。在这期间就发生过一件令他不愉快的事。

有一天,他们到驻地餐厅吃饭。隔壁桌上摆满了酒,有几个人特意来请杨在葆。

杨在葆平时并不爱喝酒,就不想去凑热闹。但这些人轮番邀请,显得非常真诚,还说这是家乡的酒,代表着家乡人的深情厚意,请一定尝一尝。

盛情难却,杨在葆只好接过他们递来的酒。刚尝了一口,几个人同声问:“这酒怎么样?”

杨在葆就随口那么一说:“很好!”

结果到了第二天晚上,电视台就播出了杨在葆举杯品尝美酒,并称赞它“很好,很好”的广告。

得知此事,可把杨在葆气坏了。他觉得自己上了骗子的当,人格受到了侮辱,社会形象受到了诋毁。

于是他找有关部门反应情况,要求更正。费了很大周折,电视台才最终播放了八秒钟的文字更正。

一波刚平息,一波又起。怎不叫杨在葆心烦意乱。

就在杨在葆倍感屈侮的时候,好友公英敲门来访。他也是得知此事,怕他着急,专程来看望他的。

你最后打算怎么办?公英先是宽慰了他一阵,接着就关切地问他。

杨在葆拍着胸膊说:“为人不做亏心事,我无愧于培养我进步的国家,也无愧于支持我的观众,照说这件事完全可以置之不理。”

他仍然是那么激动,所以接着又说:“但是我反复想了,这种事一而再、再而三发生,不能总这么被动应付。我得主动站出来,主动出击,把它诉诸法律。”

“好,既然你能这么想,我坚决支持你。不给这些人一点教训,他们是不会长记性的。”

公英是懂法律的人,也认为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尊严,是真佳手段。

在公英的支持下,杨在葆毫不犹豫走进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民事庭的同志接待了他。不仅认真听取了他的口头述说,也仔细审查了他提交的书面起诉书,决定受理此案。

杨在葆执导的电影《党小组》,当时正好处于攻坚阶段,他平时忙得很,自己哪有精力去应付打官司这个事呢?

于是,他就委托公英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。毕竟公英也懂点法律呢。

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。不能不佩服媒体挖掘消息的能力。

由于媒体的报道,“电影明星杨在葆告状”的消息开始满天飞舞,在社会上迅速引起强烈反响。

虽然大多数人赞成杨在葆打这个官司,但也有一些人说风凉话,认为他是在借机出风头。

这个事不仅传遍国内,还很快传到海外,就连《》也派记者对社会舆论进行了全面调查。可调查结果一经发布,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。

面针记者的采访,作为被告的广告设计者,居然说根本就不知道还有“侵犯肖像权”的说法。

那个设计者还振振有辞地说:我从事广告设计已有40多年,从来都是这么干的,怎么突然就成为违法的事了呢?

这不是法盲又是什么?可在改革开放之初,这样的法盲当时并不少见,人的思想认识也有一个提高的过程。

针对杨在葆告状一事,尽管人们当时的看法并不一致,甚至还一度出现过一些并不利于杨在葆的消极言论。

但这并不能改变杨在葆依法维权的决心。

法院民事庭的工作人员不辞劳苦,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。针对被告对此案的错误认识,法官严辞义正地告诉他们:擅用他人肖像权进行商业活动,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。

法院还借助这个案件被曝光的机会,通过媒体对全国人民进行了普法:依据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消除影响;侵犯者必须赔礼道赚,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。

在法院的教育下,侵权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犯了法,也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,已给原告杨在葆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失,表示愿意公开承认错误,愿意赔礼道歉,也愿意赔偿经济损失。

法官向杨在葆委托代理人公英,及时转达了被告的态度。

面对前来采访的媒体,公英再次指出: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杨在葆的人身权利,还损害了他的个人名誉和社会公众形象,同时也间接影响了他的艺术创作,这也是对我国电影事业的间接伤害。

公英的观点自然得到法院的赞同,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。

考虑到被告已认识到违法错误,也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,法院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案。

鉴于对方已经认错,也愿意采取实际行动消除杨在葆的负面影响,杨在葆大度地接受了法院的建议,同意双方调解。

在法院的调解下,被告方作出如下承诺:销毁所有侵权广告文案,清理并全面修订即将产生的所有广告设计,通过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,主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。

“杨在葆告状案”以杨在葆的全面胜利,最终结案。

其实他告状的目的,并不是想得到经济赔偿,虽然他当时的家庭的确困难。他只是想借助告状这个机会,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,防止今后再出现类似的不良事件。

所以,杨在葆在对方作出公开赔道歉的承诺后,主动宣布放弃理应得到的经济赔偿。

杨在葆的高风亮节,得到法院的赞赏,被告方更是感动得热泪滚烫。他的大度无私当然也得到那些永远热爱他、尊敬他的观众的广泛点赞。

经过调解,法院最终作出这样的裁定:勒令中国广告艺术公司和《啄木鸟》杂志,在《啄木鸟》杂志的封底,用与侵害杨在葆的广告同样大小的篇幅,公开刊登向杨在葆道歉的声明,发行数量不得少于1986年第5期。

“杨在葆告状案”虽然尘埃落定,但它在很长时间,仍然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。

因为这个案件在当时的中国法律界,的确具有标本性意义。它是改革开放后,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民事案件。

杨在葆全家福

正是这个案件的受理与调解,引发了人们对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正确认识。

从某种意义上说,它既为普法作出了贡献,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进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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